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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性无能 我借小叔的精子生孩子(2)

[日期:2007-06-22 ] 来源:女性在线  作者:未知 [字体: ]

女性在线-老公性无能 我借小叔的精子生孩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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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性无能 我借小叔的精子生孩子(2)  
发布:[2007-6-10 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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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嘉琪同样感到对不起的还有自己的丈夫。他的“无能”不是他的过错,他的心理有点变态也是可以理解的,尽管他的走极端式的狭隘与粗暴令人无法容忍。
  刘嘉琪最终选择要离婚,但她所面临的困扰却是多重的:一、情感方面,她因为孩子而与小叔子的关系多元而对其妻感情产生的内疚感和罪恶感;二、伦理方面,周纬伦算不算自己儿子的爸爸,离婚后能否让孩子继续与其发展亲情关系?三、法律方面,自己与周经纶离婚后,将来儿子的抚养费该由谁给付……
  见仁见智
  男人是可怜的动物
  陈正锋 男 干部
  这故事从头到尾看下来,从愤怒到同情,心中几起几落,最终却只能感叹:男人真是可怜的动物!在男人眼中,事业成功和在妻子面前“雄起”是同等重要的。所以,周经纶之前的种种表现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是男人呀!他承担了周家后继香火的重任,他需要有男人的尊严,他还有作为真正男人的虚荣——正是这一点毁了他所有的爱情和真情,他变得暴躁易怒,不可理喻,偏执狭隘。我想,这也许并不是他的错,错在男人的劣根,错在男人的虚伪,错在他是男人女人中的男人角色。
  在婚姻中追求什么
  刘英 女 中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家庭研究室前主任,高级研究员
  刘嘉琪为所爱的丈夫、为维护婚姻,含辛茹苦、忍辱负重,积极为丈夫治病并且不顾及后果地进行人工授精生了儿子,当她已发现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时,困扰着她的已经不是对丈夫的真爱,而是慑于舆论、顾及道德准则和利害关系。其间刘嘉琪并没有真正反思一下自己的真实感情,在家庭、婚姻生活中自己在追求什么?
  目前我国人工授精及治疗管理严格
  程远 女 北京市妇产医院临床医师
  由于技术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治疗单位一般不推荐将人工授精技术作为治疗不育的首选方法,而且我们对求治者用严格标准进行挑选。
  由下列一个或多个原因造成不育的夫妇,可以做人工授精手术:输卵管闭塞(炎症、结核),输卵管疾病(异位、畸形),子宫内膜异位症,少精、弱精症,免疫因素造成不育,不明原因不育。
  人工授精者要求具备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于治疗前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同意书。
  当夫妻双方的男方不能提供正常精子时,治疗单位可以推荐选用其精子库的精子,并对精子提供者的原始资料进行严格保密。若无特殊需要,治疗单位一般只提供捐献精子者的年龄、学历和健康状况等。目前在国内,精子提供基本都属无偿捐献。
法律要看是否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杨洪逵 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人工授精,如果精源来自丈夫,所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和法律地位不会发生问题。但如果来自外人,则所生子女仅与母亲有自然血亲关系,他的法律地位如何就需要明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此,对夫妻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来处理的。一般来说,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照顾无生育能力的男方。如果男方不愿抚养而由女方抚养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
  但如果人工授精不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而是妻子瞒着丈夫进行并谎称是丈夫亲生,根据该函的应有之意,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不能依上述原则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了,因所生子女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就只应由女方自己抚养,男方不用负担抚养费。
  本案刘嘉琪与周经纶如果离婚,人工授精所生的儿子由谁抚养或周经纶不抚养的话应否负担抚养费,主要就看人工授精是否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别把命运系在丈夫和孩子身上
  刘嘉琪的遭遇是很令人同情的。追踪她的心理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她是一个追求完美又富有牺牲精神的女性。然而遗憾的是,她的情感和婚姻困惑,也恰恰在于她对完美的追求,以及这种追求掺杂了传统的血亲观念。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她认为婚姻和爱情的完美,必须以生出自己的孩子为结果,认为完美的性爱必须建筑在有生育能力的基础上。当她知道自己的丈夫生育无能时,她没有从科学的意义上加以接受并积极地影响丈夫,而是悲壮地选择了牺牲自己成全丈夫的愚昧行为—这为她日后的各种困惑埋下了伏笔。
  其实,婚姻的实质是爱情,但是千百年来人们却扭曲地将生育实质论赋予了婚姻。不能生育就远远超越了它的生物属性,成为困扰人们巨大的社会压力源。刘嘉琪和她的丈夫都是这种传统文化的牺牲品,他们同样不能走出历史的陷阱。当其夫知道自己不能生育时就颓废、想自杀,当他误认为自己成为能生育的伟丈夫时又骄横、狂妄,不可一世。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传统文化的介入,毁掉了他们昔日的海誓山盟,使婚姻出现了裂缝,直至走向破裂。在这样的时刻,刘嘉琪选择离婚无疑是选择了一种解脱,她的选择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明智的。  关于她的三个困惑:
  对于刘嘉琪与小叔子的感情问题,我以为,刘是一个有文化的人,应该明白孩子的科学由来—他不是性爱的结果,不应该错觉为他是连接自己与小叔子的感情纽带。如果刘已经爱上了小叔子,她有没有承受与小叔子的妻子竞争的承受力?能不能面对社会的压力?能不能承受自身的道德感?从刘嘉琪的性格看,她应试着抽身出来,坦然地面对生活。当然刘嘉琪还可以走出男女关系的传统套路,以开放的心态处理自己与小叔子的关系,在人格上互相尊重和欣赏,将男女间的美好交往,发展成超越于性爱之上的友谊。只是,如果刘嘉琪和周纬伦不能脱俗,而刘更不愿伤害到周的妻子,其上策应该是少交往。
  那么她的孩子与她的丈夫及她的小叔子是什么关系呢?
  如文中所述,刘嘉琪的遭遇得到了小叔子夫妇的同情,使她在小叔子的帮助下,以人工授精的方式得到了自己的孩子。但就生育行为而言,她的丈夫不能接受来自别人的孩子。在这个问题上,她与丈夫再次陷入了血缘与性与生育结合的陷阱,在心理上将人工授精等同于现实的性结合,这相当于宣判了这孩子是个“非婚生子女”。
  提供精子者能否算是父亲?按照国际惯例,(1)精子的提供者一般是匿名的;(2)法律一般承认的是法律的父亲,而不是精子的自然提供者。当然,亲情成立的前提是父亲和母亲的知情与同意。如果孩子的出生是法律父亲不知情的,那么当不能参照法律意义上的亲情规定。但是,法律并不认为谁提供精子谁就必须承担“父亲”的职责,如果这样,谁还会为需要精子者无偿捐助呢?事实上,按照当时小叔子夫妇的行为,他们作为精子的捐助者,并没有附加日后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说,小叔子不是孩子的父亲。
  至于如果小叔子愿意负担一部分孩子的费用,孩子的母亲又同意接受的话,那是一种捐助行为——在邻居之间都可以产生,这还要由当事人——刘嘉琪、小叔子夫妇(必须是夫妇)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刘嘉琪没有权利向小叔子提出孩子的抚养要求,小叔子也无权要求孩子判给他抚养。
  一个现代女性,应首先对自己负责,千万别把命运系于他人哪怕是自己的丈夫和子女的身上。
摘自: 《中国妇女》
编辑:小水寒 实习生:m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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