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别捉鸡不成蚀把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15:53 哈尔滨日报 目前在我国,“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在“新婚姻法”中有规定,如夫妻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法庭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上给予适当照顾。所以当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可是,就在当事人抱着“捉奸在床”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的时候,法院里却又增加了一些如侵犯隐私、损害名誉、侮辱等侵权案件,有些人甚至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锒铛入狱。 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市部分法院,在一些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记者发现,当事人过分看重“捉奸在床”,却不知这些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其实专家提示:只有适当、合法的“捉奸”才能最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别人家床上“捉奸”易吃“侵权”官司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涛起诉妻子成雪花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一天,成雪花获悉丈夫正在情人张珊家,便邀了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闯入该房屋“捉奸”。成雪花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珊和陈涛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涛围住,成雪花打了张珊的耳光,并按住张珊不让她起床,王某则强行剥去了张珊的内裤。张珊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不得不用毯子来遮盖自己的身体。为此,张珊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结果成、王二人被当庭处以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作为张珊的精神赔偿。 对此案,哈尔滨市闻明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明主任分析,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雪花调查收集丈夫陈涛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此案中,成雪花等人私闯他人民宅,这首先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也是无效的,同时成、王的过激行为也侵害了张珊的人格权,构成对张珊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捉奸后的“认罪书”无效 2003年10月,哈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时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南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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